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中知民初字第00457号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星州海伦维尔53邮政信箱。
法定代表人MarkPeterson,总裁。
委托代理人万华山,上海方本(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庞涛,上海方本(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耐素龙精密滤机(常熟)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熟市东南经济开发区新安江路76号。
法定代表人岸木雅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友林,江苏山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卓,江苏山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磊若软件有限公司与被告耐素龙精密滤机(常熟)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原告磊若软件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磊若软件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磊若软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磊若软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庄敬重审 判 员 唐 蕾代理审判员 浦智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雯俊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