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04民初17774号原告:邱清煜,女,汉族,1971年5月28日出生,住湖北省建始县××××××××××××,公民身份号码422××××××××××××026。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子森,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妙,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河养,男,汉族,1988年1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公民身份号码441××××××××××××355。
原告邱清煜诉被告李河养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受理。
原告邱清煜于2021年7月1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清煜撤诉。
本案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邱清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