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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与广东观点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穗中法知民终字第1076号
案件名称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与广东观点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观点广告传播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知民终字第10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观点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牟应梅,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LT-NTECHNOLOGIES,LTD.(中文译名: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Suite100,Grapevine,TX7605,USA(美利坚合众国德克萨斯州葡萄藤市360号州公路4550号100座)。

上诉人广东观点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因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3)穗越法知民初字第1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于2014年5月5日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没有在通知单限定的接到该通知单之次日起七日内的期限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因上诉人至今未按规定的时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东观点广告传播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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