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中知民初字第0199号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德克萨斯州葡萄藤市360州立公路4550号100座。
法定代表人JerryDonald,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洁玮,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睿。
被告南通瑞琦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通市人民东路885号尚东国际商务中心2幢5楼。
法定代表人刘云宝。
委托代理人罗菊香。
本院在审理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瑞琦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之间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