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唐上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珠中法知民初字第278号
案件名称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唐上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利某(中国)有限公司,唐上某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珠中法知民初字第278号原告:金利某(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某。

法定代表人:曾智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正某,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延某,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上某,男,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某,身份证号码为XXX。

本案在审理原告金利某(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唐上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金利某(中国)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利某(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共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金利某(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