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珠中法知民初字第278号原告:金利某(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某。
法定代表人:曾智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正某,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延某,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上某,男,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某,身份证号码为XXX。
本案在审理原告金利某(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唐上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金利某(中国)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利某(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共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金利某(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