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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子玲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西中刑减字第01705号
案件名称邓子玲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邓子玲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西中刑减字第01705号罪犯邓子玲,现在陕西省子监狱服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9日作出(2012)新刑初字第002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子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执行至2015年6月16日止),罚金25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4年11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邓子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3次。

本院认为,罪犯邓子玲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子玲准予减去余刑。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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