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2知民初151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启林,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义马市泰山欢乐佳百货超市,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义马市泰山路街道珠江路西段裴村一组005(河南省义马市珠江路与长生街交叉口向东约100米路南“欢乐佳超市”)。
经营者:翟海光。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义马市泰山欢乐佳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