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知民初字第30号原告:石建辉,男,196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经商。
委托代理人:吴天春,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子舟,男,197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经商。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建辉与被告李子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石建辉于2013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建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石建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