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一中刑执字第574号罪犯何继虎。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5日作出(2011)辰刑初字第4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继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六万元。
刑期自2011年6月16日起至2013年6月15日止。
天津市津西监狱于2013年1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何继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并取得良好成绩,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
经审理查明,罪犯何继虎于2011年12月29日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良好。
该犯于2012年7月11日,获第二季度单项奖励;
于2013年1月7日,获全监表扬奖励。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和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何继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良好,符合减刑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继虎减去余刑,予以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