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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柘城县素玲副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1403知民初655号
案件名称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柘城县素玲副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柘城县素玲副食品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知民初655号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启林,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麻展硕,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柘城县素玲副食品超市,住所地:河南省柘城县。

经营者:李素玲。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柘城县素玲副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以当事人双方已经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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