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涧民四初字第375号原告洛阳北方易初摩托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耕,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无锡北易电动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红旗。
被告李红旗,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北方易初摩托车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北易电动车有限公司、李红旗为商标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北方易初摩托车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北方易初摩托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0元,由原告洛阳北方易初摩托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