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知初字第11号原告:中国康辉旅行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继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刚、王飞忠。
被告:嵊州市康辉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越平。
原告中国康辉旅行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嵊州市康辉旅行社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6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康辉旅行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中国康辉旅行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