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温知初字第77号原告苏宪俊。
委托代理人吴守如。
委托代理人叶亚会。
被告刘胜豹。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宪俊与被告刘胜豹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宪俊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宪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宪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苏宪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