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81执1528号被执行人:李永刚,男,1966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捕前住延安市。
被执行人李永刚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881刑初738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永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永刚缴纳罚金1.5万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本院向被执行人李永刚户籍地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依法走访被执行人李永刚户籍所在地为神木市大柳塔镇前柳塔二马路68号所在社区,未发现执行人李永刚有可供执行财产。
3、在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银行、网络银行、证券、工商总局、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管理部门、保险公司反馈,未查询到执行人李永刚有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对被执行人李永刚适用限制消费措施。
综上所述,因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