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郑知民初字第15号原告郑州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金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苑铁中,郑州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王小将,系郑州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李娜,女,汉族,1978年6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洋,河南金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纪红,河南金合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滕州市腾海玻雕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
法定代表人闵宪虎。
委托代理人苏子涛,山东滕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郑州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娜、滕州市腾海玻雕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郑州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郑州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州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郑州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