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盐知民初字第00003号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朝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周兵。
被告王志成,系阜宁县东盛大药房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王伟,江苏广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志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