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知民初字第107号原告中山市云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小彬。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严忠泽。
被告永康市芝英食品模具厂。
负责人应高进。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绍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云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芝英食品模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山市云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云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中山市云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