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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蔡春英(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雪达日用品店经营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穗南法知民初字第528号
案件名称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蔡春英(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雪达日用品店经营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7-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蔡春英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南法知民初字第528号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业干。

委托代理人许劲。

被告蔡春英。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蔡春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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