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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与杨朝慧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锦江民初字第2422号
案件名称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与杨朝慧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7-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杨朝慧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2422号原告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环安路13号。

法定代表人林超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漫游。

,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许瑞,广东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杨朝慧。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朝慧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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