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知初字第92号原告杭州全顺农副产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旭初。
被告王瑛。
原告杭州全顺农副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3年8月13日,原告杭州全顺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全顺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全顺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全顺农副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