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四初字第00281号原告中国宣纸集团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泾县乌溪。
法定代表人胡文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箐翎,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永盛美术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书院门121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生,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宣纸集团公司与被告西安永盛美术品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宣纸集团公司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宣纸集团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宣纸集团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96元,减半收取498元,由原告中国宣纸集团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