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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与王斌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新民三终字第31号
案件名称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与王斌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8-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王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三终字第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番禹区。

法定代表人:邓绍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段俊杰,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轶,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斌,男,汉族,1958年1月4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奇台县。

委托代理人:侯玉玲,系王斌之妻。

委托代理人:王建勇,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昌中民三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以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为��,于2013年8月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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