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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易威登马利蒂与南京时尚莱迪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陈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2)宁知民初字第464号
案件名称路易威登马利蒂与南京时尚莱迪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陈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9-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路易威登马利蒂,陈辉,南京时尚莱迪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宁知民初字第464号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

法定代表人瓦莱丽•桑尼尔。

委托代理人张学谦。

转委托代理人罗正红、黄天生,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转委托代理人王宏涛,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辉。

被告南京时尚莱迪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志恒。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彦,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与被告陈辉、南京时尚莱迪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撤回对被告陈辉、南京时尚莱迪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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