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中法知民终字第9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志强(广州市白云区石井福隆百货商店个体经营者),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经营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石井大冈村大冈街**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
委托代理人:冯正慧,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志强因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3)穗云法知民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陈志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5元,由上诉人陈志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