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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陈志强侵害商标权纠纷2013知民终987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穗中法知民终字第987号
案件名称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陈志强侵害商标权纠纷2013知民终987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10-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志强,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中法知民终字第9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志强(广州市白云区石井福隆百货商店个体经营者),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经营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石井大冈村大冈街**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

委托代理人:冯正慧,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志强因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3)穗云法知民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陈志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5元,由上诉人陈志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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