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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与杨可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津02民初172号
案件名称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与杨可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杨可婧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津02民初172号原告: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福龙路999号12栋。

法定代表人:PRETTEPHILIPPEJOSEPHPIERRE,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贝贝,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可婧,女,199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庆,天津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丽德公司)与被告杨可婧、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后,柏丽德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柏丽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贝贝、被告杨可婧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庆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柏丽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模具;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0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等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APM(摩纳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PM公司)于1997年在摩纳哥成立,柏丽德公司于2004年成立,2019年12月20日,APM公司授权柏丽德公司使用其合法拥有的注册商标,处理其在中国境内的知识产权保护事宜,并有权独立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

APM公司享有第1897003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第14类,包括“手镯(首饰)、小饰物(首饰)、项链(首饰)、珠宝首饰、珍珠(珠宝)、戒指(首饰)、耳环”等,有效期为2017年11月21日至2027年11月20日。

APM公司享有第G128011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包括“首饰制品、戒指(首饰制品)、耳环、手镯(首饰制品)、胸针(首饰制品)、链子(首饰制品)等”。

有效期为2015年9月17日至2025年9月17日,APMMonaco品牌创建于1982年,传承30年来精湛的珠宝制作传统和工艺,成为现代、长青、永远走在潮流前线的珠宝品牌。

经调查发现,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开设的“微店”×××PP上,存在名称显示为“miko大坚果(每周日休息不接急单)”的店铺内,未经原告许可,擅自销售假冒原告关联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况,严重影响原告及关联公司品牌长期积累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构成商标侵权。

杨可婧辩称:1、不同意、不认可柏丽德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柏丽德公司的诉讼请求既无事实、也无依据,故依法不能成立。

2、柏丽德公司诉讼目的是涉嫌以盈利、以获得巨额收入为目的的恶意诉讼。

3、柏丽德公司诉讼请求于法无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9月17日,APM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G1280118号“”商标,核定使用类型第14类商品“首饰制品、珠宝制品、护身符(首饰制品)、戒指(首饰制品)、指环(首饰制品)、贵重金属盒、耳环、袖扣、手镯(首饰制品)、表带、手镯上的小饰品、胸针(首饰制品)、链子(首饰制品)、首饰盒(匣或盒)、项链(首饰制品)、别针(首饰制品)、领带别针、钟表盒、领带夹、贵重金属徽章、纪念章、大纪念章(首饰制品)、表、手表、装饰品(首饰制品)、新奇钥匙环(截止)”,有效期为2015年9月17日至2025年9月17日。

APM公司于2017年11月21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8970038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细银丝(银线)、银线(首饰)、手镯(首饰)、小饰物(首饰)、链(首饰)、项链(首饰)、贵重金属丝线(首饰)、珠宝首饰、装饰品(首饰)、珍珠(珠宝)、宝石、戒指(首饰)、耳环(截止)”。

有效期至2027年11月20日。

2019年12月20日,APM公司向柏丽德公司出具知识产权许可及维权授权,授权柏丽德公司以其自己名义,处理APM公司在中国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商标(包括本案诉争第G1280118、第18970038号注册商标)等知识产权被侵权的法律事宜以及针对APM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侵犯其商业秘密、字号、域名)等其他法律事宜。

并授权柏丽德公司有权转委托他人代为签收、递交有关法律文件,办理立案、投诉。

必要时,有权将以上所列权限转授权其他人行使。

APM公司对柏丽德公司及其委托的中国律师、律师事务所或其他代理人就上述侵权事项作出的行为,APM公司皆表示认可。

2020年3月9日快递员将一个包裹送至杭州市上城区清泰街348号雪峰大厦306室(杭州互联网公证处),快递单显示为中通快递,单号为73126891051537。

2020年3月10日,申请人的委托人蒋贝贝到杭州互联网公证处306办公室,先由公证员沈某使用公证处拍照设备对该快递包裹密封及外观情况进行拍照,然后由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蒋贝贝现场拆开快递包裹,包裹内有一条“apm星星项链六芒星”。

公证员沈某对包裹内的物品进行拍照,杭州互联网公证处工作人员对快递包裹重新进行封装,公证员沈某对封装后的物品进行拍照,封装后的物品由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蒋贝贝领取保管,公证员沈某将上述过程所得照片进行彩色打印。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贝贝于2020年3月13日在浙江省杭州市杭州××室用该公证处提供的手机,在“微店”×××PP登录账号为1826××××5538用户,在我的订单一栏,点击查看“miko大坚果(每周日休息不接急单)”一栏订单情况,显示有“apm星星项链六芒星”一条,价格58元,运单编号:7312689105××××,承运公司:中通速递,订单收件人:蒋女士,182××××5386,收货地址,杭州市上城区清泰街348号雪峰大厦306室。

点开“miko大坚果(每周日休息不接急单)”店铺页面中的“apm星星项链六芒星”链接,网页中出现“apm星星项链六芒星”图片,图片左上角标识有“apmMONACO”字样,价格58元,显示销量315,商品评价区有多条评价。

浙江省杭州市杭州互联网公证处对上述内容出具了(2020)浙杭网证内字第1561号公证书进行证实。

2020年4月20日快递员将一个包裹送至杭州市上城区清泰街348号雪峰大厦306室(杭州互联网公证处),经公证员沈某现场查看,该快递包裹密封完好,快递单显示为中通快递,单号为7312895070××××。

2020年4月28日,申请人的委托人蒋贝贝到杭州互联网公证处办公室,先由公证员沈某使用公证处拍照设备对该快递包裹密封及外观情况进行拍照,然后由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蒋贝贝现场拆开快递包裹,包裹内有apm银镶星星贝母手链一条,apm流星耳钉一对,公证员沈某对包裹内的物品进行拍照,杭州互联网公证处工作人员对快递包裹重新进行封装,公证员沈某对封装后的物品进行拍照,封装后的物品由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蒋贝贝领取保管,公证员沈某将上述过程所得照片进行彩色打印。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贝贝于2020年4月28日在浙江省杭州市杭州××室用该公证处提供的手机,在“微店”×××PP登录账号为1826××××5538用户,在我的订单一栏,点击查看“miko大坚果(每周日休息不接急单)”一栏订单情况,显示有apm银镶星星贝母手链,价格78元,apm流星耳钉,价格29元,两件商品。

订单承运公司为中通速递,订单编号为7312895070××××,订单收件人:蒋女士,182××××5386,收货地址,杭州市上城区清泰街348号雪峰大厦306室。

打开apm银镶星星贝母手链链接,网页显示apm银镶星星贝母手链图案,图案左上角标识有“apmMONACO”字样,右上方标识显示“APMMONACO官方直销”字样,价格78元,销量410,商品评价区有多条评价。

打开apm流星耳钉链接,网页显示“apm流星耳钉图片”,上方有“apmMONACO”字样,页面显示价格29元,销量229,商品评价区有多条评价。

浙江省杭州市杭州互联网公证处对上述内容出具了(2020)浙杭网证内字第3202号公证书进行证实。

2020年6月1日快递员将一个包裹送至杭州市上城区清泰街348号雪峰大厦306室(杭州互联网公证处),经公证员沈某现场查看,该快递包裹密封完好,快递单显示为圆通速递,单号为YT455308937××××。

2020年6月5日。

申请人的委托人蒋贝贝到杭州互联网公证处306办公室,先由公证员沈某使用公证处拍照设备对该快递包裹密封及外观情况进行拍照,然后由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蒋贝贝现场拆开快递包裹,包裹内有首饰四件“apm圆圈戒”,“apm流星耳夹”,“apm云朵彩虹毛衣链项链”,“apm耳骨夹一对”,公证员沈某对包裹内的物品进行拍照,杭州互联网公证处工作人员对快递包裹重新进行封装,公证员沈某对封装后的物品进行拍照,封装后的物品由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蒋贝贝领取保管,公证员沈某将上述过程所得照片进行彩色打印。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贝贝于2020年6月5日在浙江省杭州市杭州××室用该公证处提供的手机,在“微店”×××PP登录账号为1826××××5538用户,在我的订单一栏,点击查看“miko大坚果(每周日休息不接急单)”一栏订单情况,显示有“apm圆圈戒指45元,apm流星耳夹38元,apm云朵彩虹毛衣链项链65元,apm耳骨夹一对38元”,承运公司,圆通速递,运单编号YT455308937××××。

点击页面中的“apm圆圈戒指”链接,显示圆圈戒指图片,左上角标识有“apmMONACO”字样,价格45元,显示销量71,商品评价区有多条评价。

点击“apm流星耳夹”链接,出现流星耳夹图片,左上角有“apmMONACO”、“apm流星耳夹”字样,商品评价区显示多条评价。

点击“apm云朵彩虹毛衣链项链”链接,页面出现“apm云朵彩虹毛衣链项链”图片,左上角标识有“apmMONACO”字样,右上角标识有“APMMONACO官方直售”字样,价格65元,销量53,商品评价区有多条评价。

点击“apm耳骨夹一对”链接,网页内出现耳骨夹图片,图片左上角有“apmMONACO”,“apm耳骨夹一对”字样,价格38元,销量82,商品评价区有多条评价。

点开退款详情-微店网页,显示退货地址:天津市河东区××街××东里××号楼××。

浙江省杭州市杭州互联网公证处对上述内容出具了(2020)浙杭网证内字第5511号公证书进行证实。

2020年5月18日快递员将一个包裹送至杭州市上城区清泰街348号雪峰大厦306室(杭州互联网公证处),经公证员沈某现场查看,该快递包裹密封完好,快递单显示为中通快递,单号为7313047083××××。

2020年6月5日。

申请人的委托人蒋贝贝到杭州互联网公证处306办公室,先由公证员沈某使用公证处拍照设备对该快递包裹密封及外观情况进行拍照,然后由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蒋贝贝现场拆开快递包裹,包裹内有“apmz字型戒指叠戴”、“apm转运戒指简约戒指时来运转”、“apm双星星耳钉送原版耳堵”、“apm粉色星球项链”首饰四件,公证员沈某对包裹内的物品进行拍照,杭州互联网公证处工作人员对快递包裹重新进行封装,公证员沈某对封装后的物品进行拍照,封装后的物品由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蒋贝贝领取保管,公证员沈某将上述过程所得照片进行彩色打印。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贝贝于2020年6月5日在浙江省杭州市杭州××室用该公证处提供的手机,在“微店”×××PP登录账号为1826××××5538用户,在我的订单一栏,点击查看“miko大坚果(每周日休息不接急单)”一栏订单情况,显示有“apmz字型戒指叠戴38元”、“apm转运戒指简约戒指时来运转55元”、“apm双星星耳钉送原版耳堵38元”、“apm粉色星球项链48元”,物流信息显示中通速递,运单编号7313047083××××。

点击页面中的“apmz字型戒指叠戴”链接,页面出现“apmz字型戒指叠戴”图片,左上角显示“apmMONACO”字样,价格38元,页面显示销量217,商品评价区有多条评价。

点击“apm转运戒指简约戒指时来运转”链接,页面出现“apm转运戒指简约戒指时来运转”图片,左上角有“apmMONACO”字样,价格55元,销量231。

点击“apm双星星耳钉送原版耳堵”链接,页面出现“apm双星星耳钉送原版耳堵”图片,价格38元,销量396,商品评价区有多条评价。

点击“apm粉色星球项链”链接,页面出现“apm粉色星球项链”图片,图片左上角有“apmMONACO”字样,价格48元,销量90,商品评价区有多条评价。

同日,用浙江省杭州市杭州互联网公证处提供的手机下载微信×××PP,并登录账号为1309××××9112账号,添加用户名为“×××a2”好友,查看该微信用户朋友圈,显示多款首饰饰品名称、价格及图片,图片上标有“apmMONACO”“APMMONACO官方直售”。

浙江省杭州市杭州互联网公证处对上述内容出具了(2020)浙杭网证内字第5512号公证书进行证实。

另查,在“微店”×××PP“miko大坚果(每周日休息不接急单)”店铺网页中,点击商品分类,在“miko大坚果”商铺首页,商品分类中搜索APM,显示多款apm商品。

微店中店铺名称“miko大坚果(每周日休息不接急单)”,店商详情网页显示“miko”微信号×××sa,店为个人店,该店铺已经在微店完成免市场主体登记认证。

该店铺工商资质中的微店网络经营企业营业执照信息显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不需要进行市场主体登记的情形,该店铺已在微店完成认证:个人进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

该店铺为杨可婧经营。

当庭拆封(2020)浙杭网证内字第1561号公证书的封存实物,内有六芒星项链一条,在该项链上最大的六芒星背面有apm字样。

拆封(2020)浙杭网证内字第3202号公证书封存的包裹,内有“银镶星星贝母手链”和一对“流星钉”,在贝母手链锁扣处背侧有“apm”字样,每个流星耳钉的锁扣处有aqm字样。

拆封(2020)浙杭网证内字第5511号公证书包裹,内有“圆圈戒指”、“流星耳夹”、“彩虹毛衣链”、“耳骨夹一对”,在“圆圈戒指”、“流星耳夹”、“耳骨夹”的背面均有apm字样;

在“彩虹毛衣链”彩虹背面及锁扣处均有apm字样。

拆封(2020)浙杭网证内字第5512号公证书包裹,内有“Z型戒指”、“转运戒指”、“双星形耳钉”、“粉色星球项链”,在Z型戒指、转运戒指、粉色星球项链背面均有apm字样;

在双星形耳钉的背面及锁扣处均有apm字样。

本院认为,APM公司系第18970038号、第G1280118号商标的注册商标权利人,其对前述商标享有的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APM公司授权柏丽德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处理APM公司在中国商标等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等法律事宜。

柏丽德公司是本案适格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为首饰饰品,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

被诉侵权商品所使用的标识与第18970038号、第G1280118号商标相同或近似,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可以认定被诉侵权产品系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同时,依照涉案公证书及所附照片记载、显示的相关内容,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被诉侵权产品系被告销售。

被告未能就其销售的涉案侵权商品的合法来源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被告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对第18970038号、第G1280118号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受损失和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考虑原告商标的声誉、侵权商品的类别及销售价格,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情况,酌情确定本案的赔偿数额。

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被告仍有库存侵权产品及模具,对其请求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模具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杨可婧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第18970038号、第G128011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杨可婧赔偿原告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60000元;

三、驳回原告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负担4665元,由杨可婧负担41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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