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与杭州方诚机电物资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杭萧知初字第95号
案件名称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与杭州方诚机电物资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10-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杭州方诚机电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知初字第95号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庞军。

委托代理人钱志震,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夏顺慧,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方诚机电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卫君。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诉被告杭州方诚机电物资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撤诉处理。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