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知民初字第461号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庄启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楼国刚,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邵泓涛,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小平,男,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经商。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小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以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