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铁知民初字第35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西南河路47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16501100-7。
法定代表人张书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锐,男,汉族,该公司法务。
委托代理人马双,江苏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仕林,男,汉族。
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黄仕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3日立案并于2013年10月9日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定于2013年10月31日上午9时30分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4元,由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