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衢知初字第129号原告:云南清逸堂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枝荣。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斌。
被告:衢州一片情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国华。
原告云南清逸堂实业有限公司为与被告衢州一片情纸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云南清逸堂实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衢州一片情纸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云南清逸堂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清逸堂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即2525元,由原告云南清逸堂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