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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刘小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杭滨知初字第711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刘小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10-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刘小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滨知初字第711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宁高宁。

委托代理人:谢兵、刘丽莎。

被告:刘小伟。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小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何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0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80000元,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同日,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来本院退费(本院开户行:杭州银行滨江支行;

户名: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账号:7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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