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夏刑初字第185号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农民。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1年10月19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7月23日被夏邑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13)2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文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3月份至2011年9月份,被告人朱某通过网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好想你”牌红枣,非法销售金额80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退回赃款50034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朱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辨称,去掉对刷等情况,实际交易金额50000余元。
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
并有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证明及价格表、朱某淘宝网店交易记录、物流公司中通速递明细单;
证人孙1X证言;
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被告人朱某辨称,去掉对刷等情况,实际交易金额50000余元的观点,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被告人朱某已退回赃款50034元,认罪态度较好,有悔改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依法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已缴纳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