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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利集团有限公司与谢冬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基本信息

案号(2013)西民四初字第00495号
案件名称吉利集团有限公司与谢冬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10-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吉利集团有限公司,谢冬梅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四初字第00495号原告吉利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书福委托代理人郑军伟委托代理人王少成被告谢冬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吉利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利公司)与被告谢冬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吉利公司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吉利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利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吉利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587.5元,由吉利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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