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南法知民初字第746号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浩。
委托代理人王保军、钟宇明。
被告黎志坚。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黎志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基于诉讼风险考虑,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