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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耐德电气公司与缪家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新知民初字第0208号
案件名称施耐德电气公司与缪家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1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施耐德电气公司,缪家荣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知民初字第0208号原告施耐德电气公司(SCHNEIDERELECTRICSA)。

法定代表人彼得•威克斯勒(PETERWEXLER),该公司法律总监。

委托代理人吴志烜,上海艾帝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凌坤,上海艾帝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缪家荣,男,1950年11月29日生,系无锡招商城家荣五金商行业主,、083#。

本院在审理原告施耐德电气公司(以下简称施耐德公司)与被告缪家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施耐德公司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施耐德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耐德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此款已由施耐德公司预交),由施耐德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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