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二法知民初字第268号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卢业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劲,系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素娟,女,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林素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应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林素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缴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