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绍知初字第206号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国。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崔云科。
被告:沈祖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沈祖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沈祖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沈祖明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沈祖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