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知民初字第259号原告吴茂盛。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任向明、王增玲。
被告黄小麟。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茂盛与被告黄小麟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茂盛于2013年11月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吴茂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茂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吴茂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