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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潍坊石油分公司与青州市谭坊镇农机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潍知初字第298号
案件名称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潍坊石油分公司与青州市谭坊镇农机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11-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xxxxxx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潍坊石油分公司,青州市xxx农机加油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潍知初字第298号原告:xxxxxx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潍坊石油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鸽,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州市xxx农机加油站。

本院在审理原告xxxxxx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潍坊石油分公司与被告青州市xxx农机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xxxx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潍坊石油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xxxxxx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潍坊石油分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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