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9405号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五楼508室。
法定代表人黄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云飞,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红海,男,1979年6月2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红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红海的起诉。
本院认为,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付洪君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