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铁知民初字第131号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济南经济开发区沃德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曾庆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大明,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隆丰益汽配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仙林汽配城18幢12号。
法定代表人王飞,该公司经理。
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隆丰益汽配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为由,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