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10执1580号申请执行人: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丁辉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霖清,福建旭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娟,福建旭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甘未林,男,196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丰城市。
本院在执行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甘未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款项12000元及相关利息。
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风险提示等执行材料,责令其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案已依法限制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
经总对总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立即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其亦无被执行人名下其他财产线索提供,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本院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中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但经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全面查询,除已冻结银行账户外未发现可立即处置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执行线索提供,且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郑旭珏审 判 员 顾文洁审 判 员 陈乃徐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杜凡非书 记 员 陈鲁华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