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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珠中法知民初字第803号
案件名称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11-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周勇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中法知民初字第803号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卢业干。

委托代理人:许劲,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勇,身份证住址:广西省博白县。

委托代理人:周才胜,身份证住址:广西省博白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7日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勇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勇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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