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湖知初字第125号原告:安吉艺维斯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崇斌。
委托代理人:陈鑫萍。
委托代理人:朱建忠。
被告:安吉县奇奇转椅厂。
负责人:陈俐翔。
原告安吉艺维斯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吉县奇奇转椅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吉艺维斯家具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吉县奇奇转椅厂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吉艺维斯家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吉县奇奇转椅厂的起诉,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吉艺维斯家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吉县奇奇转椅厂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778元,减半收取1889元,由原告安吉艺维斯家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