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知民初字第954号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
法定代表人:MarkPeterson,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薛露,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熹,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市金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全明。
委托代理人:曾月荣,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林少波,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诉被告广州市金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承担(已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