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知民初字第402号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COLUMBIASPORTSWEARCOMPANY)。
授权代表人约翰.莫特利(JohnMotley)。
委托代理人傅声国、赵天娟,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松菊,黄岛区和谐社超市经营者。
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因与被告赵松菊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以被告送达出现困难、待进一步查明后另行起诉为由,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撤回对被告赵松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