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知民初字第1399号原告:中国宣纸集团公司(安徽省泾县宣纸厂)。
法定代表人:胡文军,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箐翎,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敏,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义赢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文静。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宣纸集团公司(安徽省泾县宣纸厂)诉被告广州义赢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宣纸集团公司(安徽省泾县宣纸厂)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中国宣纸集团公司(安徽省泾县宣纸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