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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里阳电子有限公司与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深中法知民初字第435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里阳电子有限公司与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12-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里阳电子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广东同方照明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知民初字第435号原告:深圳市里阳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敏虹。

委托代理人:曹抚全,深圳市中原力和专利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刘辉翔,该司职员。

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被告:广东同方照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文峰。

委托代理人:伍健,广东踔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子荣,广东踔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里阳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广东同方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里阳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99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受理费人民币598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多收的人民币29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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