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692民初475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涿州市聚丰综合商店,住所地涿州市。
经营者:田海维。
被告:森堡国际酒庄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宫兆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有科、张雨惠(实习人员),北京市盈科(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涿州市聚丰综合商店、被告森堡国际酒庄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