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定陶县糖业烟酒公司康泰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菏知初字第173号
案件名称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定陶县糖业烟酒公司康泰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1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定陶县糖业烟酒公司康泰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菏知初字第173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解维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延目,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定陶县糖业烟酒公司康泰超市。

负责人:李振保,该超市负责人。

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定陶县糖业烟酒公司康泰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三环”字与图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商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