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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柏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14128号
案件名称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柏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李柏成;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4128号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刘瑞旗,董事会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志会,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丽丽,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柏成,男,198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柏成、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

2021年6月24日,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钱建亮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法官助理 冯佳楠书 记 员 冯佳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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